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花蓮港務局組織條例 › 第8條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組織條例 第8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一人,組長四人,其中港務組、航政組、 業務組專任,工務組由正工程司兼任;室主任一人,科長十七人,其中設 計科、工事科、機料科、技術科由正工程司、副工程司或技正兼任;正工 程司二人,技正一人,專員三人,副工程司二人,幫工程司一人,臺長一 人,技士三人,工務員三人,科員二十人,稽查員二人,技佐五人,助理 員二人,辦事員九人,書記四人,領班一人,事務士三十一人,操作士十 四人。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組織條例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