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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花蓮港務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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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花蓮港務局組織條例 第2條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設施、船舶指泊、航行信號、進出港安全管制及營運船舶管理等 事項。 二、船舶檢丈、監理及海事評議等事項。 三、港埠業務規劃及營運管理事項。 四、港區土地之運用發展、經管、使用及出租收益等事項。 五、工程設計、勘驗、督導、考核及接受委託代辦工程事項。 六、船舶機電、裝卸機具及材料配件之採購、督導、考核等事項。 七、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 八、環境保護、公害防治、環保考核及港區清潔維護事項。 九、其他有關航港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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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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