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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花蓮港務局組織條例 第9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 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 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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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