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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處務規程 第17條

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案件之審查。 二、法規之整理及檢討。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 四、訴願案件之擬議。 五、行政訴訟案件之協處。 六、國家賠償案件之審議及統計。 七、消費者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八、其他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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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