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處務規程 › 第4條

交通部處務規程 第4條

參事、技監權責如下: 一、重要工作計畫及工程技術之建議。 二、法規、制度、技術之研究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三、交通技術標準規範之指導。 四、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交通部處務規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