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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路港防護團暫行組織規程
› 第11條
交通部路港防護團暫行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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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為加強執行鐵路、公路、高雄港、基隆港、花蓮港、臺中港(以下簡稱路港)民防業務,各設立防護團(…
第3條
本團設組訓、勤務兩組及管制中心,分別辦理組訓、防護、防情等業務。
第4條
本團置團長六人,綜理團務;副團長十人,襄理之。
第5條
本團置總幹事、組長、主任、組員、管制員、警報員、機務員、報務員、材料員、書記。
第6條
凡在路港轄區內或與本團業務有關之單位,得依其需要納入本團編組。
第7條
本團會計及人事事務,均由路港局派員兼辦。
第8條
本團所屬單位應與相關特業警察單位及所在地縣市警察單位取得密切聯繫協調,並相互支援。
第9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10條
本團及所屬單位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該團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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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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