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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6條

本部取得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土地,依本法第十九條第四項逕為使用、收益及處分時,得視各公共建設之特性,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信託或委託私人、團體辦理一部或全部範圍、事項之開發經營。 二、與私人、團體聯合開發、合作經營。 三、投資設立公司辦理開發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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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