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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8條

私人或團體依第六條或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向本部申請投資時,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年齡、住址、職業或團體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申請投資開發之地點及範圍)。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三、財力證明文件或開發資金來源證明文件。 四、開發經營業績證明文件。 五、投資開發計畫書:包括投資開發項目、開發內容、財務計畫、營運管理及相關權利義務建議事項。 六、其他經本部公告規定之文件。 本部為第六條或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信託、委託、聯合開發、合作經營,應公告徵求受託人或投資人,公告期間至少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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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