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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規範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內部組織、業務職掌、人員職責及工作流程等事項,以確保港埠工程建設及營運之順暢進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03-28・共 1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組織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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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處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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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設濬港課、營建課、修繕課、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課、隧道管理中心、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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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濬港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疏濬工程計畫擬訂事項。 二、疏濬工程設計、施工管理及驗收事項。 三、疏濬船機維護工程之辦理及預算書編製事項。 四、碼頭水下結構檢查及港埠工程水下勘查事項。 五、局內單位水下作業之辦理及局外單位一般水下作業之代辦事項。 六、港區沉船及海底物打撈清除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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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營建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新建工程施工管理及驗收事項。 二、新建工程預算書擬訂、發包(含維護工程)、施工管理及驗收事項。 三、港工作業許可證分派查驗事項。 四、新建工程採購契約規定有關工地現場環境污染防制督導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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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修繕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埠設施維護工程年度預算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維護工程修繕事項。 三、港區用電設備檢測事項。 四、緊急災害搶救工程事項。 五、維護工程採購契約規定有關工地現場環境污染防制督導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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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職業災害防止計畫釐訂及實施事項。 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劃及督導事項。 三、安全衛生設施檢點及檢查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四、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之指導、督導事項。 五、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劃及實施事項。 六、勞工健康檢查規劃及健康管理實施事項。 七、職業災害調查處理之督導及職業災害統計事項。 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提供及建議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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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隧道管理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隧道維護年度預算擬訂及機電設備之操作、保養及管理維護事項。 二、隧道交通監控、安全管制、事故排除及災害應變處理事項。 三、隧道環境清潔及維護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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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種會報彙辦及首長簡報製作事項。 二、分層負責及權責劃分事項。 三、施政計畫、工作考成、行政革新、為民服務及人民陳情事項。 四、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制、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及文書保密事項。 五、新聞轉核、參觀接待、睦鄰業務等公共關係事項。 六、財產管理、保險及變賣事項。 七、辦公廳舍修繕、維護及使用等管理事項。 八、動員準備業務配合事項。 九、財物、事務用品採購及管理事項。 十、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品及出納帳冊報表處理事項。 十一、營業稅申報事項。 十二、不屬於其他各課、室、所、作業庫區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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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三、任免、銓敘、俸給及遷調事項。 四、退休、離職、資遣及撫卹事項。 五、考核、獎懲及考成(績)事項。 六、表揚褒獎及申訴事項。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八、訓練、進修、講習、出國、考察及勞工教育事項。 九、保險、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 十、員工文康活動及慶典集會事項。 十一、勞資關係及工作規則事項。 十二、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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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預算編製事項。 二、預算分配及執行事項。 三、收支審核及記帳憑證編製事項。 四、採購業務監辦事項。 五、會計報告編製及辦理上級暨審計機關查核事項。 六、記帳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檔案管理事項。 七、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編報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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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政風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之擬(修)訂及宣導事項。 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危害及破壞事項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審查事項。 八、政風督導小組規劃執行事項。 九、政風機構組織、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績、考核、獎懲及訓練等 管理事項。 十、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預算編制及推動執行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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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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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課、室、中心主管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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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處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處長主持,副處長、專員、各課、室及中心主管為出席人員,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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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處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處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時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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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處各項業務之權責劃分,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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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本細則報請交通部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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