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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暫行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廠為推進廠務,得設廠務會議,其規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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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船舶機械修造工廠(以下簡稱本廠)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設計課:規劃、設計、研究等…第3條本廠置廠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廠務;副廠長一人,襄理廠務。第4條本廠置課長三人(內設計、工務二課長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業務課長專任)、正工程司三人、副…第5條本廠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6條本廠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辦事員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第7條本廠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第8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第9條本廠得設前鎮修護站,置主任一人,由各級工程技術人員兼任。第11條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廠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第12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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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