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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條例 第3條

總統府所屬各機關;各部、會、處、局、署所屬各機關;各省(市)政府廳處、局;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等,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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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