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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條例 第4條

人事管理機構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機關有關人事規章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本機關職員送請銓敘案件之查催及擬議事項。 三、關於本機關職員考勤之紀錄及訓練之籌辦事項。 四、關於本機關職員考績考成之籌辦事項。 五、關於本機關職員撫卹之簽擬及福利之規劃事項。 六、關於本機關職員任免、遷調、獎懲及其他人事之登記事項。 七、關於本機關職員俸級之簽擬事項。 八、關於本機關需用人員依法舉行考試之建議事項。 九、關於本機關人事管理之建議及改進事項。 十、關於所屬機關有關人事案件之依法核辦事項。 十一、關於人事調查統計資料之搜集事項。 十二、關於銓敘機關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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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