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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條例 第6條

人事管理人員由銓敘部指揮監督,其設有銓敘處各省之縣市政府等之人事管理人員,得由各該銓敘處指揮監督之。 前項人員,仍應遵守各機關之處務規程與其他通則,並秉承原機關主管長官依法辦理其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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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