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人事管理條例 › 第9條

人事管理條例 第9條

國立省立中等以上學校及國營省營事業機關之人事管理,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總統府、五院、各部、會、處、局、署,各省(市)政府,設人事處或人事室。第3條總統府所屬各機關;各部、會、處、局、署所屬各機關;各省(市)政府廳處、局;各縣(市)政府;各…第4條人事管理機構之職掌如左:一、關於本機關有關人事規章之擬訂事項。二、關於本機關職員送請銓敘案件…第5條人事處置處長,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人事室置主任,其職位之列等分為第六至第九或第十或第十一…第6條人事管理人員由銓敘部指揮監督,其設有銓敘處各省之縣市政府等之人事管理人員,得由各該銓敘處指揮…第7條人事處室之設置及其員額,由各該機關按其事務之繁簡,編制之大小,與附屬機關之多寡,酌量擬訂,送…第8條人事主管人員之任免,由銓敘部依法辦理;佐理人員之任免,由各該主管人員擬請銓敘部或銓敘處依法辦…第10條各機關人事管理機構設置通則及辦事規則,由銓敘部擬訂,呈請考試院核定之。第11條本條例施行日期及實施機關,以命令定之。
← 第8條看 人事管理條例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