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第11條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1條

人力供應業者為履行本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之告知義務,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依據蒐集資料情況,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 二、確認符合免告知當事人之事由。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