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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入出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辦法 第3條

前條以外之人員,入出該地區,應分別向左列主辦機關申請: 一、軍職人員向該地區之防衛司令部 (指揮部) 申請。 二、非軍職人員向該地區之市、縣政府申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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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