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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入出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辦法 第4條

人民依前條規定辦理入出該地區者,由主辦機關發給證明文件,以憑入出 該地區。但有事實足認有妨害軍事安全之虞者,得拒絕之。 主辦機關對拒絕入出該地區之案件,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並 附記如不服,得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指明有管轄權機關提起 訴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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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