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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入出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辦法 第2條

本籍或戶籍設於本條例適用地區 (以下簡稱該地區) 之人民或任職於該地 區之公教人員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得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該 地區。 持有該地區外僑居留證之外國人,得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該地 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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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