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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33條

罷免書影本送達被罷免人時,應以郵局回執或送件回單為憑。 被罷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送達,或於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難依前項方式送達者,人民團體得將罷免書刊登新聞紙,並自最後刊登日之翌日起,視為已送達被罷免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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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