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 第3條

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第3條

申請人申請回復權利,應向本會提出申請書,記載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權利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聯絡方式;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 二、申請人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聯絡方式。 三、申請回復權利之系爭財產。 四、申請人為系爭財產之原權利人或依法繼受該權利之人。 五、申請日期。 申請人為依法繼受原權利之人時,應提出有無其他繼受人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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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