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 第5條

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第5條

本會就權利回復申請為准駁之決定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前項委員會議,得通知系爭財產之管理機關列席。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