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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第6條

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會權利回復申請之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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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