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 第4條

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第4條

前條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本會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或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已逾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期限者,本會得逕行駁回之。 申請人無法證明其為原權利人或依法繼受該權利之人者,本會得駁回之。 本會應於受理權利回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申請人:指依本條例所取回或追徵其價額之不當取得財產原係政黨或其附隨…第3條申請人申請回復權利,應向本會提出申請書,記載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權利證明文件:一、申請人之姓名…第5條本會就權利回復申請為准駁之決定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前項委員會…第6條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會權利回復申請之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第7條就同一系爭財產有數權利人申請回復權利時,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申請人得證明該財產分配比例者外,應依…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3條看 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