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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 第19條

違反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而為人民幣買賣、兌換或其他交易之業務行為者, 其人民幣及價金依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沒入之。 金融機構及收兌處違反第三條第四項、第四條第六條或第三章之規定者 ,得依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以罰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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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