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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用補助辦法
› 第10條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10條
補助對象未遵循醫囑用藥或醫療處置,或有浪費醫療資源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依其情節輕重為下列處置: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輔導感染者至特定之指定醫事機構就醫。 二、中央主管機關暫停補助;其暫停期間不中斷確診開始服藥二年期間之計算。 補助對象之資格與
第三條
規定不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撤銷其補助,並註銷
第四條
之服務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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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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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辦法之經費來源,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12條
本辦法除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四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第六條條文自一百…
←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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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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