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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2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感染者確診開始服藥,應自感染者確診後,醫師首次開立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藥品處方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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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