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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7條

依本辦法補助之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驗及藥物,其處方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五條第三項補助之支付基準如下: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支付品項及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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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