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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條補助對象,應核發全國醫療服務卡(以下稱服務卡);其類別及效期如下: 一、證明卡:符合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者,永久有效。 二、臨時卡: (一)符合前條第二款第三目及第三款者:有效期限至申請時所持臺灣地區居留證之居留期限止。 (二)符合前條第四款規定者:有效期間為三個月。但有特殊需要時,得申請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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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