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用補助辦法 › 第6條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6條

指定醫事機構得申請費用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門診及住院診察費等治療相關之醫療費用。 二、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藥品費。 三、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藥品之藥事服務費。 四、病毒負荷量檢驗與感染性淋巴球檢驗之檢驗費。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前項費用補助項目之支付基準如下: 一、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支付品項及價格。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三、依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之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處方,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指定醫事機構申請第一項之費用時,應提報受檢者或感染者之檢驗、檢查報告及相關資料。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用補助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