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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醫院或醫師違反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規定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停止施行該器官類目之移植手術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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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