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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二項捐助成立之專責機構為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以下簡稱器捐登錄中心)。 器捐登錄中心依本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理事項如下: 一、推動器官之捐贈。 二、建置及維護器官捐贈移植登錄系統(以下簡稱登錄系統)之資料庫。 三、受理施行移植手術醫院之摘取器官類目、移植病例與捐贈器官之基本資料、移植病例之成效與存活情形、施行手術之醫師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項目等事項之通報。 四、受理醫院通報潛在捐贈者及待移植者之相關資料。 五、辦理屍體器官捐贈之分配。 六、協調醫院之器官捐贈、摘取及移植等事項。 七、定期檢討器官勸募成效、器官捐贈與分配、資料通報、保存及運用等事項,並將檢討報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八、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與本條例有關之事項。 登錄系統資料庫應蒐集、保存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器捐登錄中心提供利用該系統產出之資料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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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醫院具二種以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可施行器官移植類目資格,且具專任之腦死判定資格醫師者,得向器…第4條醫院應依器捐登錄中心規定之項目、內容、方式及時間,通報器官捐贈者、待移植者及受移植者等資料於…第5條進行器官分配,待移植者與器官捐贈者應先符合絕對因素後,再依序比較相對因素。各器官類目之絕對因…第6條第三條第五項及前條第二項附表地理位置所定區域,劃分如下:一、北區:宜蘭縣、基隆市、臺北市、新…第7條器捐登錄中心應依醫學原理、醫療技術及專業水準訂定各器官類目之器官捐贈者基準及待移植者之絕對與…第8條醫院應配合登錄系統依第五條第二項附表及前條規定產生之配對排序名單,辦理器官分配事宜。但指定捐…第9條醫院施行屍體器官指定捐贈移植手術,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待移植者為登錄系統之有效登錄狀態者…第10條醫師施行器官移植手術,應向待移植者或其親屬說明手術之原因、必要性、施行方式、成功率、可能之併…第11條施行移植手術醫院提供受移植者之病歷複製本,不得包括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併同保存之器官捐贈者相…第12條醫院或醫師違反第四條或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停止施行該器官類目之移植手術一個…第13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第五條附表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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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