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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 第8條

醫院應配合登錄系統依第五條第二項附表及前條規定產生之配對排序名單,辦理器官分配事宜。但指定捐贈移植之器官,不在此限。 前項分配之通知作業程序,由器捐登錄中心定之。器官勸募責任醫院與醫院進行通知作業程序,應確實記錄起始時間、回復時間及內容。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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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