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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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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第三條
第五項及前條第二項附表地理位置所定區域,劃分如下: 一、北區:宜蘭縣、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金門縣、連江縣。 二、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三、南區: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四、東區:花蓮縣、臺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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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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