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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
› 第10條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捐贈器官之死者親屬依本條例
第十五條
規定申請補助喪葬費,應檢具鄉(鎮、市、區)公所家境清寒證明文件,及醫院開立之捐贈器官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家境清寒,包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經里長開具清寒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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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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