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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書面同意之方式,得以填具器官捐贈卡,或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以電子文件為之。 前項器官捐贈卡,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其格式,並得印製提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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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