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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醫師摘取器官,不得及於其他非必要之部位。但移植眼角膜、視網膜時,得摘取眼球。 醫師摘取器官後,應回復外觀或就摘取部位予以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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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