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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第14條

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因重劃取得之安置受災戶土地,比照抵費地依平均地權 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土地權利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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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