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得單獨或合併申請配售,其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鄉 (鎮、市) 公所出具之受災證明。依本條
例
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項以原有建築基地抵充配售土地或建築物及其
土地應有部分應繳金額者,應出具公寓大廈拆除證明及其建築基地無
法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之證明。
四、災損建築物之土地及建物登記 (簿) 謄本。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私有土地使用現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及其處理
情形。
第一項第四款之文件,當地地政事務所已有建檔者,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自行查核,申請人免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