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 第11條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第11條

市地重劃範圍內之公有土地,除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抵充及優先 指配於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外,餘應優先指配為安置受災戶用 地。 前項安置受災戶所需用地之指配順序,準用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 第一項有關公共設施用地之指配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