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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 第2條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第2條
開發新社區安置受災戶之對象如下: 一、位於斷層帶、土石流危險區或其他地質脆弱地區之受災戶。 二、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並經拆除者,其建築基地無法以市地重劃、區段 徵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者。 三、災區公共建設拆遷戶。 四、位於無法分割之共有土地、祭祀公業土地、臺拓地、頭家地、實驗林 地、公有土地及無自有土地之受災戶。 五、其他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定應予安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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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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