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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開發新社區安置受災戶土地範圍之劃設,應考慮受災戶意願、鄰近擬安置 受災戶現有聚落、開發成本可行性等因素,並以集中劃設為原則。 前項安置受災戶土地之範圍,應於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開發計畫,以及 土地重劃計畫或區段徵收計畫中表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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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訂定。第2條開發新社區安置受災戶之對象如下:一、位於斷層帶、土石流危險區或其他地質脆弱地區之受災戶。二、…第3條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發新社區安置受災戶時,應先進行受災戶住宅重建意願調查,依據前條受災戶希…第4條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發新社區安置受災戶時,應按實際需要安置戶數、住宅類別、平均每戶面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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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