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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 第4條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開發新社區安置受災戶時,應按實際需要安置戶數 、住宅類別、平均每戶面積、建蔽率及容積率等,估算安置受災戶所需用 地面積,並按安置受災戶用地面積占該開發區可建築用地之比例,推算各 該新社區開發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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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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