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 第3條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第3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開發新社區安置受災戶時,應先進行受災戶住宅重 建意願調查,依據前條受災戶希望安置之地點,並參考各鄉 (鎮、市) 災 後重建綱要計畫或社區重建計畫,選定新社區開發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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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