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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11條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潛水人員,應具下列資格及能力: 一、潛水能力應依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所需作業種類及工作範圍,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 二、從事水下文化資產相關潛水工作一年以上,或經主管機關培育並獲核發合格證書。 三、持有最近一年之醫院合格潛水體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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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