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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9條

第 三 章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人員、機關(構)及團體之資格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計畫主持人,應具下列資格及能力之一: 一、具有考古或水下考古相關系所學士學位,從事水下考古工作五年以上,並發表考古報告或論文三篇以上。 二、具有考古或水下考古相關系所碩士學位,從事水下考古工作三年以上,並發表考古報告或論文三篇以上。 三、具有考古或水下考古相關系所博士學位,從事水下考古工作一年以上,並發表考古報告或論文三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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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人員、機關(構)及團體之」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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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