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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13條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保存人員,應具下列資格及能力之一: 一、具有文物保存或相關系所學士以上學位,從事考古或水下考古保存工作三年以上。 二、經主管機關培育並獲核發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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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