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 第8條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8條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申請,應依個案性質符合下列條件,但依其性質免具或已兼具者,不在此限: 一、聘有相關之專業人員,包括計畫主持人、水下考古人員、潛水人員、海洋科學人員、保存人員及其他必要之人員。 二、具有水下文化資產調查、保存或發掘等作業所需技術與設備。 三、具有出水遺物整理研究之場所。 四、具有符合安全及保護條件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或典藏環境。 五、具有其他法令規定之條件。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得以跨機關(構)或團體合作方式辦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條
看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