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 第8條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8條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申請,應依個案性質符合下列條件,但依其性質免具或已兼具者,不在此限: 一、聘有相關之專業人員,包括計畫主持人、水下考古人員、潛水人員、海洋科學人員、保存人員及其他必要之人員。 二、具有水下文化資產調查、保存或發掘等作業所需技術與設備。 三、具有出水遺物整理研究之場所。 四、具有符合安全及保護條件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或典藏環境。 五、具有其他法令規定之條件。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得以跨機關(構)或團體合作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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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