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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 三 章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人員、機關(構)及團體之資格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海洋科學人員,應具下列資格及能力之一: 一、具有海洋科學相關系所學士以上學位,從事海洋探測工作三年以上。 二、經主管機關培育並獲核發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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