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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申請
主管機關收到水下文資標的活動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後,應提交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進行審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會商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申請內容提供意見。 前項審議,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 主管機關核准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最長以四年為限。但有長期進行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期間屆滿,有續行調查、保存或發掘之必要者,申請人得於期滿六個月前,申請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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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申請」的其他條文

第3條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申請人,應於活動進行二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計…第4條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有急迫情事未及於二個月前申請,申請人應敘明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採必要應變…第5條外國自然人或法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進行水下文資標的活動者,應與我國學術或專業機…第7條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計畫之一部或全部:一、不當干擾或破壞水下文…第8條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申請,應依個案性質符合下列條件,但依其性質免具或已兼具者,不在此限:一、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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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