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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 第5條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5條
第 二 章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申請
外國自然人或法人依本法
第二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申請進行水下文資標的活動者,應與我國學術或專業機構合作,並以我國自然人擔任計畫主持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自然人或法人申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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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申請」的其他條文
第3條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申請人,應於活動進行二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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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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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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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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